*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请示、报告和情况说明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08)(发布日期:2008年9月22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2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请示、报告和情况说明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鄂检发[2007]41号)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请示、报告和情况说明工作的规定》已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一百零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请示、报告和情况说明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领导,推进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使下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和情况说明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请示、报告和情况说明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办理、遵章守则、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下列重大事项和案件,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一)本级检察院开展的重要业务工作,认为需要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
(二)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以及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准备实施的检察工作机制改革措施;
(四)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认为同级领导和部门提出的意见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或者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可能影响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
(五)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