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保证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坚持运用大局的观念、群众的观念、和谐的观念指导执法办案,正确处理法、理、情的关系,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慎重对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于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加强请示报告和调查研究,不轻易作犯罪处理。讲求执法策略和方法,注意方法步骤,争取发案单位的理解与支持,加强与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在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时,注意维护企业形象和产品声誉,对企业负责人、技术骨干、关键岗位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时,及时通报,做好衔接。坚持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重,严格依法依规扣押、冻结及处理款物,保证公民、单位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18、树立良好执法作风取信于民。强化执法为民观念,根除对群众颐指气使、冷硬横推的霸道作风,切实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文过饰非、对群众漠不关心、不负责任的官僚习气和衙门作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强化程序意识和效率观念,及时、高效、公正地处理有关案件,坚持文明执法,注重人文关怀,营造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和谐关系。
五、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19、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认真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活动和事项。探索开展“检察开放日”等活动,接受和邀请人民群众到检察机关参观,了解检察机关工作职责、办案流程等不涉及执法秘密的事项和程序。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健全完善检务公开工作机制,不断拓宽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渠道,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0、认真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规定,规范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销案件决定、拟作不起诉处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的监督,确保“三类案件”全部进入监督程序,充分听取、尊重人民监督员意见;加大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五种情形”的监督力度。进一步拓展监督范围,定期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执法检查、检务督察等活动,省、市两级检察院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下级院定期报告工作。进一步完善督办检查、监督备案、工作考评、情况通报等运行机制,为人民监督员有效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