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务调警协警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检发[2009]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务调警协警暂行规定》已于2009年2月24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务调警协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省检察机关办理重大复杂案件用警需要,有效整合司法警察力量,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的职能作用,根据《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警务调警是指市、州、分院以上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重大复杂案件等警力不足需要支援的,可以在本辖区范围内统一实施司法警察警力调动的行为。
警务协警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本省跨区域执行办案任务警力不足需要协助的,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法警部门派警协调、协助和配合的行为。
第三条 警务调警协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慎用警力的原则。
(二)严格程序、各负其责的原则。
(三)密切配合、服从命令的原则。
(四)严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警务调警
第四条 省人民检察院因办理重大复杂案件需要调动警力时,由法警总队根据用警申请,填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调用警力审批表》,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后,可以下达《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调警令》。
第五条 市、州、分院因办理重大复杂案件需要调动警力时,由法警支队根据用警申请,填写《××市(州)人民检察院调用警力审批表》,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后,可以下达《××市(州)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调警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