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并检查执行评分标准的情况,纠正执行评分标准中的偏差,裁决评卷过程中的分歧意见,确保评卷质量;
(四)协调评卷工作环节,掌握评卷进度;
(五)邀请省旅游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检查评卷纪律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评卷工作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办。承办评卷单位应有一定数量的旅游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并能够提供环境适宜、外界干扰少、便于保密的评卷场所。
第四条 评卷工作的全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度考试者,不能参与评卷工作。
第五条 评卷工作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
(二)工作能力强,作风正派;
(三)接受过保密工作培训;
(四)本人或近亲属未参加当年考试。
第六条 评卷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评卷纪律:
(一)必须在规定场所阅卷;
(二)严禁携带通信工具、规定以外笔具进入评卷场所;
(三)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标准答案;
(四)不准私拆密封线,不准撬看密封线内应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和工作单位;
(五)评卷情况不准外传;
(六)不准查询考生分数;
(七)答卷和成绩单不准带出评卷场所;
(八)非评卷时间不得擅人评卷场所;
(九)评卷工作的其它规定。
第七条 评卷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评卷时须设立牢固、封闭的试卷保管室,并建立严格的保管、领退试卷制度。
(二)评卷须经取样试评,根据标准答案先行确定评分标准,并按评分标准要求评卷人员统一评分尺度和标准;
(三)评卷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认真评阅试卷,准确给分;
(四)评卷用笔应当统一颜色,记分应当统一文字,并按规定署名;
(五)评卷工作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制定严密、科学的工作规程。
第八条 评卷过程中遇有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未予密封的答题卷、答题雷同、前后笔迹不一致等异常答卷,或发现大面积舞弊、违纪嫌疑及其他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省导考办处理。尤其是对及格率超过平均数较多的考场、考点、考区要重点检查复核。
第九条 成绩登录、统计、复核、分数核查等工作应当由省导考办指定专人进行,并在省导考办管控下由两人以上同时操作。
第十条 考试成绩登录校正完毕后,应当打印正式成绩册,由云南省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领导签字后及时上报国家导考委审定。
评卷结束后,省导考办应当对试卷保管室进行密封。未经省导考办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保管室。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确定后,由省导考办于20日内在云南旅游信息网上公布考生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