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第四条违纪处理中警告、终止考试、通报批评、取消单科考试成绩、取消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等五种处理由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考点主考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第四条违纪处理中取消当年考试成绩和两年考试资格、宣布考场或考点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考点承办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资格等三种处理由省导考办根据派出的巡考人员和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材料作出决定,并报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在职人员违反云南省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州(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考务机构提供的材料责成当事人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或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可对省内各级导游人员考试考务机构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进行撤销或变更处理。
第十八条 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于考试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本州(市)违纪处理情况汇总报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管理行为的人给予的处理,处理机关应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云南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监考人员守则
第一条 监考人员是受云南省旅游局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导考办)委托,负责在导游人员考试考场内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并依照规定权限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监考人员应当按照省导考办的要求,认真学习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全面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三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时须佩带省导考办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第四条 监考人员应当于每场考试开考前规定时间内到达监考办公室领取试卷,并在检查试卷密封情况后签字确认。监考人员领到试卷后须直接到达考场,不得携卷离开考试区域。
第五条 监考人员在考生入场前应当检查、清理考场。
第六条 监考人员应当引导考生准时进场入座,并按规定检验证件,临时收缴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宣布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七条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迟考试开始时间。
第八条 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场考试;开考30分钟以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