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考务信息的收集、录入、汇总、报送应当确保准确无误。未经省导考办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考务信息报表和电子文本。
第十四条 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考点报送的《现场导游考试情况汇总表》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州(市)的信息汇总工作,并将《现场导游考试情况汇总表》按时上报省导考办。
第十五条 各级考点的设立应当由省导考办核查批准。
省级考点由省导考办直接领导,州(市)考点由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受省导考办委托承办州(市)的导游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十六条 考点应当按要求使用省导考办统一制作的报名软件和代码,及时、准确录入考生在《云南省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中填报的信息,并在报名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将报名信息汇总结果上报省导考办,由省导考办复核考生报名资格并制作发放《准考证》。
第十七条 考点接到省导考办的复核通知后,应当将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名单通知有关部门,以便安排导游人员综合笔试和现场导游面试考场。
第十八条 现场导游考试结束后,由考点负责填写《现场导游考试情况汇总表》,按照规定时间将合格考生报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和备案。
第十九条 考点负责在考场附近设立考务、保卫、医疗等小组,并创造条件方便考生就餐和休息,以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考务工作人员包括各级考务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考官和监考员。考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由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聘任并报省导考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考务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条件:
(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二)具有考试业务工作经验,熟悉考试工作程序。
考务工作人员若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主动申明,并回避接触试卷和答题卡。
第二十二条 考场设置应当以方便考生考试、方便监考员检查、有利于维持考试秩序和考试纪律为原则。
现场导游考试应当创造条件给考生提供相应的图片,声像资料等背景考试条件。
考点应根据导游人员综合笔试考生人数和语种,设置考场。每个标准考场考生数为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考生前后左右间距80cm以上。
考场考生座位应当按序号编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考场应当安全、安静、通风、光照条件好、桌椅高矮适中,除考试允许文具外,考场不得留有其他任何物品和字迹。
第二十三条 各报考类别(语种)考生编排后余数不足30人且考场数量不足时,可将其编混入合考场,应当单独编排考场号、增配语种监考员,并单独收发试卷、答题卡和填写考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