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导游人员考试管理办法
(云南省旅游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人员考试秩序,保证考试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导游人员素质,根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辖区内开展与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导游等级考试有关的各项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导游人员考试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治考、规范有序、各司其职、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 云南省旅游局是导游人员考试的主管部门。
云南省旅游局设立导游人员考核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导考办)负责组织、协调导游人员考试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州(市)旅游行政部门在省导考办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完成本州(市)导游人员考试工作。
第五条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旅游局监察室负责导游人员考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对违纪单位、个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考点有违纪行为的,由省旅游局监察室向其所在州(市)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报 考
第六条 凡年满18周岁,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人员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第七条 报考普通话导游的考生,应当到省旅游局批准公告的非学历旅游培训单位或所在州(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考。
报考外语类、加试类导游的考生,应当到省导考办指定的云南省旅游培训中心报考。
第八条 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州(市)报考考生的资格初步审查,省导考办负责对全省报考考生的最终考试资格认定。
第三章 考 务
第九条 省导考办、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点三级考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具体考务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程、保密制度、考试文件存放与归档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违纪与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第十条 各级考务管理机构要建立考务管理工作报告制度。考务管理工作报告包括简报、总结、事故专报三种。报告程序一般由考点、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导考办。
第十一条 省导考办、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未经培训不能上岗。
第十二条 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向省导考办上报考生情况和考点预设置情况,由省导考办平衡全省后确定当年的考点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