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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四条 建材市场主办方负责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经销商的管理档案,建立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制度,加强对经销商的日常管理,对经销商的违法行为和群众的举报及时上报工商部门。
  第十五条 工商部门每季度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经销商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
  (二)核查经营项目;
  (三)商标和广告宣传;
  (四)销售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
  (五)销售产品进销货台账;
  (六)抽查和检测销售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 工商部门应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经销商管理档案;动态监测、检查结果及时记入管理档案,市工商部门定期汇总监测和检查结果,修改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并及时公布。

第四章 使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筑节能标准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并结合本市情况,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市建设领域应用推广、限制和禁止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
  本市各建筑节能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执行国家和河北省建筑节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应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目录;使用已取得备案证书和已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供应登记备案的本地和外埠企业生产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涉及建筑节能工程的建设项目和建筑节能工程中应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采购实施备案管理,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市和区、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分工的原则向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采购产品信息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可追溯的产品采购信息档案库。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采购备案的范围以及具体程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应优先选用列入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目录中的材料和产品,不得设计选用不符合标准规范及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设计中采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河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进行节能设计文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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