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认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 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人才认定标准。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织评估委员会,对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人才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实施。
第九条 如有重大新增标准,可临时提请市政府审定后在《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中增加相关标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核准及公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发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高层次专业人才人选并获颁证书。
(五)入库。经认定的人选进入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库。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申请。人才申请、审核、核准及公示、发证等具体认定程序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执行。经认定的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纳入我市人才库管理系统。
第五章 任期与考核
第十三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