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天津海事局。
1.负责天津海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查处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组织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2.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船舶防台、水上搜救工作。
3.负责辖区内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审核监督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情况。负责企业经营地在天津并从事水上交通运输、水上施工的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4.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现场作业的安全监管,对危险货物装箱、液货船过驳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及违章调查处理,组织查处打击船舶非法载运危险货物的行为。
5.依法对中国籍船舶登记和进出港(境)签证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
6.审核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和大型设施水上拖带的安全技术状况,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九)市法制办。
1.负责审查市有关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重要地方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2.负责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3.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申请市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三十)市中小企业局。
1.督促、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规模以下工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范,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2.督促、指导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乡镇工业园区、示范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相关安全标准、规范,统筹规划乡镇工业园区、示范工业园区的产业布局,指导督促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3.督促、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做好规模以下工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中小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三十一)市市政公路局。
1.负责市政公路设施日常养护和维修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制定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超载超限车辆专项治理,查处打击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4.配合做好公路(含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参与公路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三十二)市新闻办。
负责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的重要政策和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三十三)市气象局。
1.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区县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或按照决策需求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4.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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