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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

  11.指导协调本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12.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3.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5.承担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二十五)市交通港口局。
  1.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货运站(场)进行监管,监督运输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负责所辖水域水路客货运输和航道建设与养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客货运输船舶设施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负责港口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营业性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品道路运输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负责组织开展职责内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无证经营、使用报废车船运营的违法行为。
  5.负责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城市客运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城市客运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城市客运安全运营标准和规范。
  6.协同配合铁路管理部门做好我市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和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7.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六)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
  1.承担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拟定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铁路运输突发性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监督管理铁路运输安全、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
  3.承担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大中型铁路项目建设有关工作。
  4.负责危险品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5.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管理铁路运输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二十七)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
  1.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执业资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航网路和信息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监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监督检查民航空管系统安全运行,负责辖区内专机、重要飞行安全保障和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工作。
  3.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4.拟定民用航空器事故标准,组织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监督检查民用航空飞行程序及各类应急程序的执行情况,负责民航应急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
  5.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行、总体规划、净空保护,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和航油企业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6.负责民航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规定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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