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负责城乡供水、排水工程施工和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水清淤作业中硫化氢中毒事故进行安全防范。
5.指导、监督水务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6.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七)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1.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十八)市卫生局。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3.负责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职业中毒、群体性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抢救与卫生防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卫生应急对策。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参与职业中毒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市卫生局直属医疗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十九)市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等。
2.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督促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决定和规定。
5.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属的国有投资公司从事投资活动的,应对其投资项目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市工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不予登记。
2.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二十一)市质监局。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充装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3.负责组织取缔非法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查处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4.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