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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

  3.负责本市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和监督管理,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施工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5.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和建设市场监察。
  6.依法查处建筑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7.指导城市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8.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施工安全和危房改造。
  (十三)市环保局。
  1.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
  3.拟定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
  (十四)市市容园林委。
  1.负责市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对街道整修、夜景灯光建设、户外广告设置、建筑外檐装饰等市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2.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在清扫、运输和统一处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
  (十五)市农委。
  1.负责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做好农业生产事故防范工作,拟定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用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农机驾驶人员和农用机械实施监督检查。
  3.负责渔船渔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渔业生产作业安全规范,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
  4.负责农药、鼠药、兽药(渔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鼠药、兽药(渔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5.参与或组织开展农垦系统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落实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6.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安全管理规范,指导宣传可再生能源安全使用。
  7.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监督林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六)市水务局。
  1.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和指导对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2.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3.负责河道采砂、采石和取土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采石和取土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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