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
(津政发〔2010〕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
1.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发挥市安委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支持、督促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制定安全生产规划,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宣传,定期分析、部署、督促、检查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工作。
3.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二)区县人民政府。
1.负责区县和街道(乡镇)两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发挥区县安委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监督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指导监督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3.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4.加大公共安全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处置等安全生产投入,协调解决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建立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和响应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或者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2.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时,按规定及时上报。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