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重大决策的制定机关要随时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向制定机关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制定机关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七)健全重大决策纠错和责任追究制度。上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要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加强制度建设
(八)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政府立法工作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我市发展的中心工作,高度重视事关经济社会运行和政府管理全局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政府立法工作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注重政府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程序之间的衔接。维护公民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逐步探索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起草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依法、科学、公正地调整各方利益关系,努力提高立法草案起草质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民计民生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当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加强市法制办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协调工作力度,对事关大局、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政府立法项目或者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立法项目,由市法制办直接组织起草,或者委托专家、学者、科研院所起草。规章施行后每5年评估、清理一次,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九)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
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制定机关要组织评估,经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作出继续执行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规定向备案审查机构报送备案。备案审查机构要依法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及时予以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认真做好日常清理工作,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