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处理公民户口迁移等事务中涉及户口性质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处理公民户口迁移等事务中涉及户口性质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公办发[2008]14号)


各市、州、县公安局,厅直相关单位:

  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03]86号)以来,各地结合城乡统筹劳动就业、农民工服务等工作,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全省改革进展不平衡,相关部门政策改革不配套,居民在迁移户口和办理低保、保险等事务中,经常因户口性质问题引发矛盾,群众对此强烈不满。为妥善解决此类问题,方便群众户口迁移和办理低保、保险等事务,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6]4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6]7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未取消户口性质的地方执行原规定

  本省内未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市、县,居民办理户口迁移或其他事务涉及户口性质的,目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已取消户口性质的地方户口迁移处理

  本省内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市、县,公安机关将居民原户口性质作为历史信息存查,居民户口迁入一律取消户口性质,统称为“湖北居民户口”,不再在户口证件上标注户口性质。

  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市、县居民,迁入未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市、县(含省外)落户,按以下办法处理:户口迁移申请受理审核期间,拟迁入地公安机关需要居民户口性质的,应向拟迁出地公安机关发函(不再要求公民自行办理),拟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回函,说明已取消户口性质登记的相关情况,对城镇人口提出“按照非农业人口对待”的意见,对农村人口根据公民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提出“按照农业(非农业)人口对待”的意见;办理迁出手续时,本省内迁移证件不再标注户口性质,迁往外省时在迁移证上加盖“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条章,与回函一致。居民所持《居民户口簿》上已标注的户口性质作为迁入地公安机关落户参考;其中,对农村人口迁出回函涉及户口性质的意见应与《居民户口簿》上标注的一致。迁入地公安机关依据回函或迁移证内容登记户口性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