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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0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发布200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鄂公通〔2008〕24号)


各市、州、县公安局、人民法院、统计局、调查队: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予以发布。
  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二OO八年度)

序号

项   目

标准(元)

备注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

11485

O

O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

3997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

8701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

3090

3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

17397

4

农、林、牧、渔业

8656

采矿业

17029

制造业

14407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5294

建筑业

15469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0066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29560

批发和零售业

12141

住宿和餐饮业

10807

金融业

33052

房地产业

205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998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2866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882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2700

教育

21022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0028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19154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4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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