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申请人取得《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后,安全防范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
第二十条 验收合格的安全防范设施,每季度由市、州、直管市公安机关统计上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在公众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单位向所在地市、州、直管市公安机关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书;(2)营业执照复印件;(3)办公场所的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复印件;(4)法人代表证明材料复印件(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培训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5)工程仪器设备清单;(6)工程业绩(经公安机关验收或建设方签订合同复印件---原件需查验)。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
第二十二条 市、州、直管市公安机关根据登记备案单位的基本情况,认真核实从业单位材料真实性,填写《湖北省安全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表》,并签署意见,报省公安厅确认后,颁发《湖北省安全防范设计、施工、维修从业单位备案书》(分正本、副本)。
实施备案,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本地从业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基本情况核查,根据从业单位变化情况,重新填报《湖北省安全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表》,经省公安厅核实后,重新核发《湖北省安全防范设计、施工、维修从业单位备案书》。
第二十四条 外省从事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业务的,应当持单位注册地省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证明)函及相关材料到省公安厅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公安厅是负责全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登记备案的专门机构,其它单位、部门、机构、社团组织不得再进行备案或设置从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