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评审未通过的,申请人应根据评审意见予以整改,并重新申报审核,审核程序同前。评审未通过的,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 风险二级以上或投资额度20万元以上的安全防范系统建成后,要进行至少一个月的试运行,并对系统进行检测。检测由建设单位或设计施工单位向公安部授权的国家法定的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机构提出申请,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具体组织实施。未经检测合格的设施不得申报验收,更不能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安全防范设施申请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或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分级管理的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验收申请表》;(2)《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批表》复印件;(3)系统竣工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系统初验报告;(4)系统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安全防范设施竣工验收程序与要求:
1.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技防办、技术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中技术专家的比例不得少于50%,专家在公安机关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2.验收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设施检测报告》,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或者设计方案,对安全防范设施从施工质量、技术、图纸资料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对系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系统作出验收结论。验收分"通过"、"基本通过"、"不通过"三个结论。验收结论应当有参加验收的全体委员签字。
3.验收通过或者基本通过的,公安机关根据验收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出具《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整改通知书》。申请人根据《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填报《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整改报告书》,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向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报送全套竣工图纸、文件、资料复印件和电子文档。公安机关核实后,在《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验收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发《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
4.验收不通过的,公安机关下达《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整改通知书》,申请人整改完成后,填写《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整改报告书》重新申请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