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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原件经验证后退回。

  2. 公安厅技防办在5日内完成提交材料的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申请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发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登记证》。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经销单位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登记证》到所在地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图纸、有关资料和设施方案审核(以下简称"安全防范设施方案")、竣工验收按投资额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公安局负责;投资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负责;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由公安厅技防办负责;武汉市辖区内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公安局技防办负责。

  第十三条 安全防范设施方案申报审核时,建设单位或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受理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核申请表》;(2)工程建设单位设计任务书和合同复印件;(3)系统初步设计方案;(4)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及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复印件;(5)器材布置平面图、中心设备布置图、系统联线图;(6)管线敷设图;(7)费用预算报告和建设周期(含系统检测费);(8)勘察报告(含系统周边环境及建筑图)。

  第十四条 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核程序与要求:

  1.公安机关受理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后,应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技防办、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中技术专家的比例不得少于50%,专家在公安机关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2.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对设施方案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从技术、质量、施工组织计划方面作出评价,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填写《评审意见书》。

  3.安全防范设施方案评审通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评审意见书》中提出的建议与要求,对原设施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重新报送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核实后,在《湖北省安全防范设施方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审批表》一式三份,公安机关、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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