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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产品检验报告是指由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鉴定证明是指由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

  第八条 本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企业向公安厅技防办提出产品检验申请,由公安厅技防办负责抽封样品,被抽封样品由申请人送达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机构检测。

  第九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办理程序与要求:

  1.企业向所在地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提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公安厅技防办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2.公安厅技防办接到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报送的企业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分正本和副本),送市、州、直管市公安机关,由其通知申请人;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登记决定,并将不批准登记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技防办,由其通知申请人。

  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每年1至4月份进行,主要检查企业变更及所获准生产登记产品生产销售的基本情况。至开始年检之日,获准生产登记不满半年的产品免检。年检采用企业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年检登记表》、公安机关复核的方式。年检通过的,在生产登记批准书副本上加盖印章、在正本上加贴标志。

  第十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条件:(1)公安部授权的安全技术防范质检中心核发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2)产品生产地省级公安厅、局颁发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或者《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3)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持有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公安部授权认可的法定检验机构出具有效的进口产品《商检报告》;(4)有固定的销售场所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办理程序与要求:

  1.经销单位到公安厅技防办提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申请书》及以下文件资料:(1)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 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3) 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4) 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质检中心《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5)《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复印件;(6) 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持有国家质检总局出具的进口产品《商检报告》或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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