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安厅2008年2月29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湖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及其检测、监理、使用、维修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厅技防办)是全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分)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局技防办)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指导制定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网络建设规划和方案。
第二章 产品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本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并按规定取得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书。
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由生产企业直接向国家认证中心按国家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目录的,应当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生产登记批准书由生产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前两款规定的两种证书不得重复办理。
第七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审批条件:(1)取得营业执照;(2)必要的生产设备、检验仪器;(3)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4)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