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跨辖区的赌博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或有必要时,由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案件管辖。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建立禁赌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禁赌工作。禁赌日常工作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派出所负责组织落实。有关警种结合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和配合治安部门开展禁赌工作。
第九条 刑侦部门在打击涉黑涉恶犯罪活动时,应注意发现赌博违法犯罪线索,并将涉赌情况和线索及时通报治安部门并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条 网监部门应充分发挥网络监控优势,主动发现网上涉赌违法犯罪线索,配合治安部门查处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行动技术部门应发挥工作优势,加强与治安部门的配合、协作,及时发现提供赌博违法犯罪信息。
第十二条 法制部门应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履行执法监督职能,对涉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三条 政工、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应及时做好禁赌工作的宣传、表彰、奖励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依规查处民警涉赌问题。同时,维护民警的合法权利。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案件线索核查制度。对群众举报和上级公安机关及领导交办的案件线索,办案单位应认真受理核查,并登记造册。
(一)属本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必须在接到案件线索之日起3日内进行核查;
(二)需转下级公安机关或报上级公安机关核查的案件线索,办案单位必须在接到案件线索之日起3日内办理转接手续。转下级公安机关核查的案件线索,由转办公安机关负责督办。
(三)对上级公安机关或领导交办的案件线索,办案单位必须在接到线索之日起3日内组织核查,并在10日内上报核查结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核查结果的,应及时报告原因及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情报信息上报制度。对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情况进行认真研判,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禁赌工作情况,对查获的重大赌博案件应及时报上级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