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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工作规范

  五、治安案件调解应当坚持“宜解不宜结、宜和不宜激、宜缓不宜急、宜宽不宜严”的方法。对确实调解不成,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应尽量依法从轻处理,避免激化矛盾。
  六、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调解,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参加调解。委托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七、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八、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但调解应当在一个月内结束。
  九、治安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式样附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十、《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号、案件名称;
  (二)调解机关名称,调解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
  (四)当事人调解要求;
  (五)责任承担及理由;
  (六)调解情况;
  (七)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调解机关、调解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印章、签名并捺指印。
  《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十一、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符合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
  现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协议书》一式三联(式样附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并认真履行。
  十二、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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