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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工作规范

湖北省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工作规范
(湖北省公安厅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工作,维护社会正义,化解社会矛盾,切实平息纠纷,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
  (二)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治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以及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三、公安机关在调解治安案件时,应当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以事实为依据。
  四、治安案件调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治安案件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调解时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能偏袒一方;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以外,治安案件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治安案件调解应当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治安案件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调解不成应当及时依法处罚,不能久拖不决;治安案件调解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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