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工作规范

  (四)民警当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五)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间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结案与时限
  (一)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按照《湖北省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工作规范》规定进行调解处理,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予以结案。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确实存在,但有依法不予治安处罚情形的,应当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予以结案。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管辖权限,移送有关机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如果治安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治安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四)经过调查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死亡的案件,制作《呈请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决定终止调查,并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十七、执行
  (一)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二)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三)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治安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