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采取直接送达时,如果受送达人不在,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九)无法直接送达的,送达公安机关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代为送达,委托机关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有需要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执。委托送达的日期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准。
(十)公安机关采取邮寄送达决定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件的方式邮寄。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十一)公安机关采用前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60日。
(十二)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贴附照片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十三)卖淫、嫖娼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需要依法收容教育的,填写《收容教育呈批表》,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予以收容教育,制作《收容教育决定书》和《收容教育执行通知书》。
(十四)吸食、注射毒品成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需要依法予以强制戒毒的,填写《强制戒毒呈批表》,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决定予以强制戒毒,制作《强制戒毒决定书》和《强制戒毒执行通知书》。
(十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制作《劳动教养呈批报告》,移送审批。
十五、当场处罚程序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民警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指明其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被侵害人的,应将决定书的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三)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民警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