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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工作规范

  (八)询问间歇性精神病或者醉酒的人,应在其能够辨认、控制自己行为时或者酒醒后进行。
  (九)询问同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十)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被侵害人、其他证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办案民警不得向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十一)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让被询问人在笔录末尾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样”,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民警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五、勘验
  (一)办案民警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发现场,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现场勘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二)对涉及计算机的治安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时要注意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和数据,还要及时复制与案情有关的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检查
  (一)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二)为了收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证据、查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的,制作《呈请检查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检查证》,由2名以上民警持工作证件和《检查证》进行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民警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注意避免对被检查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四)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五)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当由医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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