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工作规范
(湖北省公安厅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发布)
为正确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解决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治安案件查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机构和职责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设立治安案件指导、协调、审核、督办和查处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治安案件的查处、情况汇总和对下级治安部门及公安派出所执法办案的培训、指导、审核、考评和监督工作。
二、管辖与分工
(一)治安案件管辖实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门管辖和指定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二)省、市、州、县(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和有必要直接查处的治安案件。派出所管辖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治安案件。
(三)铁路、港航、民航、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案件。
(四)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治安案件,依据公安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相关规定行使管辖权。
三、案件受理
(一)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填写《受案登记表》,登记备查。
(二)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事项,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告知情况应在《受案登记表》中载明。
(四)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24小时内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和物品,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同时告知报案人。
(五)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治安案件,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的,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六)办案单位受案后,发现同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治安案件尚未结案,应该在办理刑事立案手续后,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原行政案件无需撤销。
(七)对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中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同案人员进行处理,不需重新办理治安案件受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