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省公安厅对申请人提交的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设立报告书,校园、校舍、资金和相关人员的资格等证明文件进行可行性和真实性审查,派遣2名以上民警对培训机构的校园、设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厅领导审定核准。
第十条 省公安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事项审查终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许可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同时发给《保安培训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许可,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之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保安培训机构的变更与延期
第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到省公安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保安培训机构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交《保安培训机构许可证》延期申请书,载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并提供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和《委托监管保障金协议书》复印件,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发证机关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期,并告之理由。
第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被撤消《保安培训许可证》或者终止保安培训业务的,应当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员招收政审、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学员的档案管理,建立学员、教职人员电子档案,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学员的档案内容应包括: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片、入学政审材料、培训合同、学科成绩、考核鉴定、奖惩记录等。其文书档案保存至学员结业离开后的第五年年底。
第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