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
(八)设立“学历教育”保安培训机构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开办学历教育的批复文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必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
(一)填写公安部统一印制的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安培训机构设立报告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保安培训中心或×××保安培训学校)、培训目标(经过培训达到的目标和要求)、培训规模、培训层次(指《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五个层次,即初级保安员、中级保安员、高级保安员、保安师、高级保安师)、培训内容(公安部《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标准所规定的法律、法规、政治理论和保安服务技能等内容)、培训条件(具有与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相匹配的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培训质量和教学秩序的招生、政审、教学、考核及日常管理制度,包括教职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及各类人员职责等);
(三)校园、校舍、训练场馆、图书馆等资产来源及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校园、校舍是申请人私有资产的,应附产权证明;校园、校舍是申请人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得少于5年);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由合法验资机构出具;
(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和聘用合同书等文件复印件;
(五)教学培训计划和主要课程设置;
(六)开办枪支使用培训的必须提交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经省公安厅审核批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证明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收到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7日内审查完毕,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送省公安厅审查。
第八条 省公安厅收到申报材料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意见后,对内容充分、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