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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安厅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北省区域内的保安培训机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安培训机构,是指对从事保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的组织。主要包括:
  (一)各类高、中等教育院校设立的保安学历培训机构;
  (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基地(中心)设立的保安培训机构;
  (三)专门保安培训机构。

第二章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条件

  第四条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占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约15亩),其中教学、行政用房和学员宿舍面积不少于2千平方米;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占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其中教学、行政用房和学员宿舍面积不少于3千平方米。所有建筑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安全使用规定;
  (三)具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室、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习设施和实验仪器设备: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下的,训练场地不少于1千平方米,馆内藏书不少于2千册,阅览室座位数不低于学员总数的15%(下同);培训规模在500人以上的,训练场地不少于2千平方米,馆内藏书不少于3千册;
  (四)具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专职教师与学员的比例一般应为1:20,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治安保卫或者保安工作经历;
  (五)具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六)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故意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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