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通知
(洛政〔2010〕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个别单位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手机信号干扰器、卫星电视信号干扰器等),严重影响了手机用户正常通信和电视节目正常收看。为维护我市空中电波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手机信号干扰器属特殊用途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安装、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和原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的国家保密标准BMB9.1-2007《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技术要求和测试办法》和BMB9.2-2007《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安装使用指南》。
二、在各类考试中严禁擅自使用手机信号干扰器。在国家和全省统一考试中确需使用手机信号干扰器的,考试组织部门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布控的手机信号干扰器必须严格控制安装范围、发射功率、时限,避免对公众移动通信和国家有关军事、安全等部门的无线电设施造成干扰。
三、涉密单位确需使用手机信号干扰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购置、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设备,并在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要严格控制使用的数量、范围和时限,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以及正常的移动通信。
四、干扰卫星电视信号是一种违法行为,严禁设置使用卫星电视信号干扰器,确保人民群众正常收看电视节目。
五、建立健全执法检查长效机制。洛阳无线电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小组,不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及时查处非法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对不听劝阻,继续非法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将按《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8条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