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技术的转移可依附于一定的载体。
技术市场交易的技术,应是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有利于提高新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的成熟可靠的技术。
下列各项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
(二)《
技术合同法》、《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属于技术合同的。
第六条 凡成立技术开发经营或中介服务机构,须由创办单位或个人向市、县(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技术开发经营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停业、歇业、转业、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及法人代表等,必须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申请成立技术开发经营或中介服务机构,须出具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资信证明文件;
(四)从业人员名单及其证明文件。
第八条 申请成立技术开发经营或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技术开发经营服务方向和业务范围;
(二)有适应开展业务工作需要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
1、成立技术开发经营或中介服务公司、科研所、服务部须有从业人员八名以上,其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2、成立个体技术开发经营机构须有一名以上专职科技人员。
(三)有必要的技术设施和工作条件;
(四)有与经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1、成立技术开发经营或中介服务公司须有资金十万元;
2、成立技术开发经营或中介服务部、科研所须有资金三万元;由离退休、辞职、非在职科技人员自愿集资,共同开办的无主管部门科技开发经营或中介服务集体企业,除须有上述资金外,还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资金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