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6日)废止鞍山市技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2008年9月10日)
第一条 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与生产紧密结合,振兴鞍山经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和《
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参加技术市场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技术市场交易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市科委设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技术市场管理的具体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并研究解决贯彻执行中的问题;
(二)审查并报市科委批准成立或撤销技术开发经营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三)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四)管理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开发经营或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
(五)负责对参加技术交易活动的技术开发经营或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工作;
(六)组织协调重大技术市场活动;
(七)负责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县(市)、区技术市场的业务协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