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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十八)烟草专卖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卷烟零售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旅游管理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旅游业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流动摊点及占道经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一)畜牧业管理部门

  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动物诊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兽药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二)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管理社会力量办学、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等须经教育部门许可(批准)的办学活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擅自开办民办学校的行为。

  (二十三)其他相关部门

  其他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本辖区内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等经营条件,及时执行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及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认真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积极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切实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抓出成效。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任务,落实到人。要建立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地进行。同时,发挥基屋组织作用,设立信息员和投诉举报站,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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