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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广电、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加强院前急救宣传,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强职工急救知识培训,普及灾害事故的自救、互救知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经费投入,支持市急救中心、急救站、急救网络建设,保证应急物资、应急反应演练、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培训等经费。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为市重大活动提供医疗保障的医疗机构给予合理补助。
  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各界捐助院前急救事业,捐助的车辆、设备可依法标注捐助单位或个人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院前急救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院前急救的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先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对网络医院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抢救、拒绝收治市急救中心转送的急、危、重症伤病员,造成病人延误抢救诊治或其它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出车开展院前急救、抢夺病人,扰乱院前急救秩序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法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擅自设立其它形式急救电话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其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院前急救工作人员,扰乱院前急救工作秩序,损坏院前急救设备,恶意搔扰“120”急救电话,散布谣言谎报病情疫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急救中心及各急救站(点)违反本办法下列行为之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的;
  (二)不按规定配置、维修、保养、更新急救医疗器械和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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