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广电、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加强院前急救宣传,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强职工急救知识培训,普及灾害事故的自救、互救知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经费投入,支持市急救中心、急救站、急救网络建设,保证应急物资、应急反应演练、医疗救治专业技术队伍培训等经费。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为市重大活动提供医疗保障的医疗机构给予合理补助。
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各界捐助院前急救事业,捐助的车辆、设备可依法标注捐助单位或个人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院前急救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院前急救的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先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对网络医院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抢救、拒绝收治市急救中心转送的急、危、重症伤病员,造成病人延误抢救诊治或其它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出车开展院前急救、抢夺病人,扰乱院前急救秩序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法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擅自设立其它形式急救电话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其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院前急救工作人员,扰乱院前急救工作秩序,损坏院前急救设备,恶意搔扰“120”急救电话,散布谣言谎报病情疫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急救中心及各急救站(点)违反本办法下列行为之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的;
(二)不按规定配置、维修、保养、更新急救医疗器械和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