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设施未经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商业化运营。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市政排水设施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政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排水设施竣工图纸(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三)银行保函(原件1份,保修金额及期限以合同为准);
(四)属于雨、污水管渠工程的,应当提交管渠内部全程CCTV或QV录象(原件2份);
(五)属于泵站工程的,应当提交通水试运行报告(原件2份);
(六)属于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应当提交通水试运行报告及试运行期进出厂水的水质分析报告(原件2份);
(七)属于污泥处置工程的,应当提交试运行期污泥处置检测报告(原件2份);
(八)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城市排水许可证(施工期间)(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第十条 主管部门受理市政排水设施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验收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检查和审议。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或排水专业机构的监测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十一条 市政排水设施现场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
(二)建设、运营维护单位分别汇报排水设施建设状况、执行国家及地方排水法律和法规、管渠内部CCTV或QV录象、设备单机及联动试运转和试运行情况。
(三)验收组应当分项检查验收。
1.检查排水设施的排水体制。
2.对排水设施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进行抽查、试验。
3.检查排水设施通水及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验收组应对排水设施验收各方面进行审查,并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主管部门、运营维护、建设、施工单位人员四方签署的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验收意见(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验收意见表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市政排水设施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凭主管部门、运营维护、建设、施工单位四方签署的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验收意见,备齐市政排水设施竣工图纸和资料(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明细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到运营维护单位办理运营维护移交登记,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维护单位受理市政排水设施运营维护移交登记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明细表运营维护单位栏目的签字盖章工作。逾期未签字盖章的,视为无条件接收。
第十四条 当在市政排水设施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达不到行政许可条件时,验收组应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
不予行政许可的排水设施不得移交接管,整改期间的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市政排水设施复验。
第十五条 市政排水设施资产移交、商业化运营起始时间及维护管理责任划分时间以主管部门在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明细表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准。
附件1:
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验收意见表
工程名称
|
|
详细地址
|
| 日期
|
|
验收意见
| 处理意见
|
| |
建设
单位
| 名称
|
| 施工
单位
| 名称
|
|
验收
人员
|
| 验收
人员
|
|
运营维护单位
| 名称
|
| 行政主管部门
| 名称
|
|
验收
人员
|
| 验收
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