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删除第一条中“和《
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二、删除第三十六和四十一条中的“和粮食”。
三、第四十一条中“志愿兵”改为“士官”。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市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二款中的“各县(市)、区建设委员会或城建局”修改为“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删除第六条。
三、原第十五条作为第十四条,删除其中的“第八条”。
四、删除第十八条。
五、删除第十九条。
其他条文序号顺延。
一、第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删除第五条第(四)项。
三、删除第六条第(七)项。
删除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