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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的决定



  一、删除第一条中“和《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二、删除第三十六和四十一条中的“和粮食”。

  三、第四十一条中“志愿兵”改为“士官”。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市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二款中的“各县(市)、区建设委员会或城建局”修改为“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删除第六条。

  三、原第十五条作为第十四条,删除其中的“第八条”。

  四、删除第十八条。

  五、删除第十九条。

  其他条文序号顺延。


  一、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删除第五条第(四)项。

  三、删除第六条第(七)项。


  删除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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