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政部门:增加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财政性资金。加强对财政性投资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经济信息(经济贸易)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更新改造项目。组织协调工业投资项目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按规定办理项目规划选址、规划许可、拆迁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组织协调房地产、保障性住房、市政工程等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
(七)国土资源部门:衔接平衡建设项目用地总量,按政策规定确保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按规定权限办理用地预审、正式用地等手续。
(八)环保部门: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九)水利部门: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源工程流域规划、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涉水事项相关手续。组织协调水利投资项目实施。
(十)林业部门: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林地使用等涉林相关手续。组织协调林业投资项目实施。
(十一)移民部门:按规定办理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查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组织实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十二)统计部门:依法及时调查、收集、整理、统计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开展相关监测和分析。
(十三)公安部门: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炸材使用手续。
(十四)公安消防部门: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消防审查等手续。
(十五)卫生部门: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自然疫源地建设项目评价等相关手续。组织协调卫生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
(十六)文化(文物)部门: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方面的相关手续。组织协调文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
(十七)人防部门: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人防审查等手续。
(十八)电力部门: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用电手续,保障建设项目电力供应。按照电力市场需要,规划主电网布局。
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加快办理涉及投资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组织协调本部门、本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
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四、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及考核制度强化对固定资产投资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