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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三)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紧密配合国家实施的“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做好我省古籍保护工作。对全省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统以及个人或私人收藏机构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贵州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贵州省珍贵古籍名录》;完成一批古籍库的标准化建设,推荐申报“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和命名“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加强古籍整理、修复及出版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逐步完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使全省古籍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地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一)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古籍普查工作。古籍普查是古籍保护工作的基础和重点,是古籍抢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因地制宜开展本地区的古籍普查工作。全省各古籍收藏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在2012年以前完成古籍普查登记工作。
  普查范围:全省各古籍收藏单位及民间收藏的古籍。

  普查对象:汉字和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

  普查主要内容:古籍基本情况、古籍破损情况和古籍保存状况等。

  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由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省文化厅负责组织实施。民间收藏的古籍,可直接到省图书馆(贵州省古籍保护中心)进行登记、定级、著录,也可到所在市(州、地)、县图书馆进行登记。省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完成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和组织人员培训工作;审核、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向国家古籍保护中心上报普查数据,申报“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和《国家珍贵古籍名录》。

  (二)建立《贵州省珍贵古籍名录》和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在全面普查基础上,完成《中华古籍总目?贵州卷》编撰工作。《贵州省珍贵古籍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对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贵州省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对此要严格监督,定期检查,保证必要的投入,给予重点保护。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命名“全省古籍保护重点单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量较大,珍贵古籍较多,管理制度完善,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命名为“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将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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