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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黔府办发〔2010〕11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省份,各类古代文献典籍遗存丰富。这些古籍承载着丰厚的文化内涵,蕴含着各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和思维方式,是中华文明延续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历史见证,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古籍具有不可再生性,保护好这些古籍,对促进文化传承、联结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古籍保护工作。2007年,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省文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9个省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全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领导。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诸多原因,我省在古籍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古籍底数不清,古籍老化、虫蛀、破损严重,古籍版本鉴定、整理、保护以及修复人才匮乏,部分古籍面临失传的危险。因此,加强古籍保护工作刻不容缓。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力度,建立以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古籍保护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保护古籍的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弘扬民族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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