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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威政发〔2010〕5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0〕80号)精神,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服务业经营。

  二、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服务业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2年内缴足。

  三、2011年至2015年,市级财政按照不低于上年度GDP的万分之一的比例设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设立重点产业扶持资金,重点扶持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科技信息、服务外包等服务业重点领域的发展。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各市区)均要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

  四、积极鼓励地方发展服务业。2010-2012年,对各市区上缴省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幅超过15%以上的省级返还部分,市级全额返还相关市区,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五、各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支持重点服务业园区、企业和项目的发展。对重点服务业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重点服务业园区中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省、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给予用地和资金扶持;支持重点服务业企业实施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服务业大项目,鼓励企业实施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尽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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