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
(四)用于支持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储备;
(五)用于保障供给、促进流通进行的政府资助;
(六)用于实施政府产业政策、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支出;
(七)用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费用;
(八)用于政府规定的其它调控价格相关工作的费用。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向物价、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物价、财政部门对符合政府批准的使用方案的,报价格基金领导小组研究后报政府审批。批准使用的,由物价部门与使用单位签订基金使用责任书,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拨付并监督使用。
四、基金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各级要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票款分离”系统上缴财政,设立专帐核算。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由市物价部门统一领取。按照“统一征收,两级分成”的原则,征收入库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分成,专款专用。委托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以潍坊市物价局为执收单位的“价格调节基金”项目编码,缴入财政专户。凡不按规定征收、截留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分成收入的,年终通过财政体制结算扣缴。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滚动累积使用机制,当年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如没有使用项目可转入下年度使用。
价格调节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物价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和代征单位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征1‰的滞纳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部门和委托代征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等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各级代征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费用按实际收缴额的5%计算,分级负担,并实行超(短)收激励(约束)机制,主要用于弥补代征部门征收费用。市、县两级物价部门从当年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实际收缴额中分别安排3%和5%的经费,并实行超(短)收激励(约束)机制,作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费用。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和监督,定期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已经出台相关规定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