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强化各类单位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要制订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教育员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尤其要切实履行职责,从管理职责、人员配备、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措施。
8.强化驾驶人培训机构的主体责任。要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建立驾校培训质量排行榜并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教练员资格管理标准,不定期地对教练员从业资格进行检查、考核。公安部门每月对全市各驾校的培训合格率进行集中排名,对驾龄3年(含)内的驾驶人频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视情对相关驾驶培训和考试发证机构进行责任倒查,经查发现存在培训考核不规范、不到位等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将培训人员的考试合格情况和事故情况作为驾校培训质量的考核内容,公安部门可以将各驾校的培训质量与考试分配报名名额挂钩,督促驾校提高培训质量。
9.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质监、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检查的工作机制,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实行定期抽查。对存在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测等严重问题的检测站,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未获得计量认证证书以及资格许可证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不得对外开展检验业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步伐。
10.加强安全监督检查。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对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车辆;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车辆。对不具备基本安全营运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11.狠抓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地及市安监、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明确责任单位,明确治理措施、限期整治,确保整改到位。要按照《浙江省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南(试行)》(浙交〔2009〕156号)要求,做好全市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工程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化农村公路安全保障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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