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管理,充分保障基层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并对自治管理中的不合法、不适当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严禁要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部门履行的职责。
6.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依法完善社会组织的职能,充分发挥其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功能。严肃查处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
1.进一步理顺市、县(区)、乡(镇)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限,明确政府常务会议等各类会议的决策权限。禁止超越权限的行政决策行为发生。
2.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进一步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社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决策事项,要采取社会通报、人大审议、舆论监督等方式听取意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规范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进一步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科学、合理地划定听证代表范围、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并向社会公布。应当提前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基本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一律公开举行,并保证听证参加人享有平等、充分的质证权和辩论权。吸收、采纳听证代表提出各种合理意见、建议的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告知。
4.强化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职责,要完善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和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不得做出决策。
5.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问效制度。各级政府要成立重大决策后评价的组织机构,具体实施重大决策的调研、评价工作,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重点发现在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合法性、决策可操作性、决策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并出具书面报告。决策机构、实施机构要根据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完善有关决策。对超越权限、违反决策程序、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集体讨论、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做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问责。
(三)全面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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