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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企业、行业单位缴费。
  参保人原所在企业、行业单位,按照个人缴费全额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行业单位和中直、省属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到位。
  (三)政府补助。
  企业、行业单位确无缴费能力或因转制、关闭、破产等原因无力缴费的,由原企业隶属的同级政府给予缴费补助。市 (州)、县 (市、区)政府补助资金可依据参保人员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1能够提供原始资料证明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经省政府批准,地方政府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交补助资金协议,缓交期限为3年。
  2不能提供原始资料、经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参保人员,政府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一次性到位。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到位确有困难的,经省政府批准,应先交50%,剩余部分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交协议,2年内交齐。缓交协议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
  年满73周岁及以上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计发;年龄未满73周岁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为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金额除以本人年龄距73周岁的月数。
  “五七家属工”参保后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进行,但不参与工龄项目的调整。
  “五七家属工”缴费和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
  附件:吉林省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吉林省“五七家属工”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 《吉林省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程序
  (一)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 (以下称企业所在地)市 (州)、县 (市、区)人社部门申报;原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 (州)、县 (市、区)人社部门申报。
  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参保人原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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