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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0]53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 《吉林省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五七家属工”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吉发 〔2010〕21号),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解决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五七家属工”是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各类行业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在辅助性岗位工作,但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的人员。为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坚持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尽力而为;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基本原则,将 “五七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条件
  申请参保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199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曾在城镇国有或集体企业中工作满3年、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正式用工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2010年11月1日前具有吉林省城镇常住户口。
  (三)2010年11月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三、资金筹集
  “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基础,参保人原所在企业、行业按个人缴费的一定比例配套缴费。
  (一)个人缴费。
  年满73周岁及以上人员,按照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2%,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纳入统筹基金。男60周岁至73周岁、女55周岁至73周岁之间人员,在按照年满73周岁及以上人员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再按本人年龄距73周岁的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 (计算到月),年缴费标准为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其中的4%记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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