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欠费厂办大集体企业中的漏保职工,从本人应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算起,以各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8年以前为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各年度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企业确无能力缴费的,漏保职工可从本人应参保之月起,按照个体劳动者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011年1月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也可按吉政办发 〔2009〕57号文件规定参保。
(四)未参保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在职职工可按个体工商户参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本人应参保时间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011年1月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应按吉政办发〔2009〕57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条件核定,享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从补齐养老保险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补发。
(六)各级政府应制定承债资金偿还计划,妥善安排偿还资金。承债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政府承债部分应先予偿还。
(七)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基准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除本办法明确规定的时间外,其他如欠费核算、承债时间、漏保职工在岗时间等,均以2005年12月31日为基准。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
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程序
(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符合承债条件的欠费企业填写 《欠费厂办大集体企业申请承债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初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欠费情况后,同级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代政府审核同意,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同级政府承债。已批准承债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补缴欠费时,需携带以下资料和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企业职工档案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依法应该提供的材料。
(二)经当地政府批准,困难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按个体工商户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由企业或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