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执行特定质量标准和价格的证明材料;
4、药品价格证明材料:国家发改委或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最新公布或出具的正式有效药品价格文件。申报药品在四川省零售药店的最低销售价格的说明。最小零售包装投标报价>25元药品,企业报价时需提供出厂价发票,
5、省检或市检或厂检药品的最新全检报告复印件,进口药品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6、其他附加申明:药品有效期高于其他同类品种申明、
药品储备条件优于同类产品申明、药品给药途经多于同类产品申明(此3类品种申明需同时提供比较材料),药品主要原料药为本厂生产申明(仅限化学药),本厂产品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制定企业申明等。
注:1、投标材料每页必须加盖药品生产企业的公章鲜章,投标专用章、业务章等均无效。
2、凡企业及产品资质证明材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药品GSP证书》、《药品生产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在国家药监局数据库中不能查询或不相符的,需提供原件核查。
附件3:
商务标报价须知
1、商务标投标报价,投标人对每种投标药品只能有一个报价。
2、商务标投标报价,是包含配送费用及其他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且不得高于扣除15%加成率后的物价部门零售指导价。
3、商务标投标报价,同厂家同通用名同质量类型下不同剂型、规格、包装的投标药品报价,应符合合理的差比价关系,不得倒挂。如有倒挂,除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将作调平处理。
4、同生产企业同药品品规(指通用名、剂型、规格完全相同),只能选择一种零售包装数量进行报价,且中标后须持续供应该包装药品。
5、带有附加装置的药品报价,为不含附加装置的价格。如含附加装置属于物价部门差别定价的药品,中标后按政府定价差价率,核算中标价格。其他附加装置不另行加价。
6、普通大输液,以其中250ml容量玻璃瓶产品进行报价,中标后按国家发改委差比价规则核算同生产企业同输液产品不同包装容量及包装材质的中标价格。
7、口服制剂按最小零售包装报价,注射剂以支(瓶、袋)报价,外用制剂中的凝胶剂、滴眼液、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乳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按支报价,外用制剂中贴膏、贴膜、贴片等按基本包装报价。
8、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9、投标人不得虚高报价,不得以低于药品生产成本价报价,不得进行串通报价、恶意竞争,不得在采购周期内擅自涨价或提出废标。
附件4:
技术标评审体系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施方案,技术标评审主要对药品质量及质量可靠性(企业GMP资质认证、质量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不良记录情况等)相关指标,实行百分制评标。其中客观指标88分,主观指标12分。
一、药品质量
1、质量类型(40)※
(1)专利原研类药品,包括:①指具有我国知识产权局授予的有效期内的化合物实体发明专利证书的药品:40分;②原研制药品:39分;国家保密处方、中药一类、中药保护一级、西药一类、生物制品一类、与质量相关的2003年以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或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药品:38分;(一类新药,指保护期(监测期)内的国家一类新药,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为准)